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沈先生系绍兴市上虞区远近闻名的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其于2007年11月经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鉴证下才将土地调换至东塘村,持续合法经营多年。不料,2016年7月5日,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突然于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非法认定沈先生养殖使用社的相关建筑为违法建筑物,先后组织人员和机械分三次进行了强制拆除。沈先生不服上述强拆行为,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分析案情认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明显是为了完成上级行政任务,以“拆违”名义实施的行政乱作为。其整个强拆过程执法目的不正当,未作出书面拆除决定,未经催告等程序,也没有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其强制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其强拆行为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给沈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确认违法。经法院审理后,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日强制拆除原告经营场所内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律师评析】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一大组成部分,而养殖禽畜的风险是比较大的。一方面是禽畜类的疾病,另一方面则是禁养政策造成的拆迁和关停,这都会极大影响我们养殖户和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其实国家出台禁养政策是从生态保护、科学养殖的角度出发,并且要求对养殖场合理补偿。但到了地方,却走了样,成了某些地方违法行政的“鸡毛令箭”,违背了这一精神。很多地方在下达禁养区政策后,一刀切地对养殖场不予补偿,这其实是违法的。本案中,建养殖场时,沈先生明明是经过地方政府是同意的,也给了相应手续,但在拆迁时变成了违法建筑,拿出禁养文件要求养殖场自行关停拆除、不予补偿,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此,遇到此类情形,笔者建议养殖户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