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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9-12-18    作者:李丹律师

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有何不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学界对格式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界定。《合同法》第39条的可以算是对我国格式条款含义的盖棺论定。该条给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网友咨询:
什么叫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法帮网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是针对不特定人事先拟定的、能重复使用的条款。 比如你去电信营业厅办个业务,他会拿个已经拟好的合同给你签,这个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其中他用印刷体印在纸上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里面有些横线空着的,需要你填写的一些其他内容这个就是非格式条款,是你和他之间可以意定的。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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