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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无权而为,作出强拆决定被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19-12-1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郎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两人在该村有一套房屋。自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后来,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王女士与征收方就补偿存在争议,所以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某街道办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载明该房经过鉴定为D级危房,不再具备居住条件,限其于2018年10月17日前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予以依法拆除。对此,王女士下定决心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程波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经过调查分析,京平律师认为某街道办作出的《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中涉及“限期原告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予以拆除”的内容,属于一种行政强制决定,某街道办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该行政行为应属违法,立即指导王女士将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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