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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墙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应在查明责任主体后作出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涉案房屋为1990xx区第五人民医院在医院内的城墙上修建,2003年卖给了原告谢某。2018115日,被告x城管执法局根据其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原告谢某作出并送达了本案被诉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195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谢某作为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向其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故应予撤销。被告应依职权在查明案涉违建责任主体后另行作出处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古城墙,违法建设,拆除,责任主体
一.引言 
    古城墙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应在查明责任主体后作出处理,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谢某、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05行初357号”。
二.基本案情
    1990xx区第五人民医院在医院内的城墙上修建了约8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医院配套的食堂和洗浆房。2002年在x区政府主持下,x区卫生局牵头将x区第五医院卖给了原告谢某。被告x城管执法局收到举报函件后,其执法人员以涉嫌违法建设于2018820日对原告谢某进行询问,谢某表示,其愿意拆除,但依法给予补偿。2018115日,被告x城管执法局根据其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原告谢某作出并送达了本案被诉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x城管执法局在收到xx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x80号古城墙修缮工作提供协助的函》后,因函件中所反映的x84号古城墙上违法建筑在x区辖区内,被告有权在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
    (二)被告将谢某作为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向其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故应予撤销。因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系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主体有误而被撤销,因此不影响被告依职权在查明案涉违建责任主体后另行作出处理。201951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115日对原告谢某作出的编号W22-001《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2018115日,被告x城管执法局对原告谢某作出编号W22-001《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谢某在x84号古城墙上修建(或使用)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谢某20181121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x城管执法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x城管执法局并向谢某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二)原告诉求:x区第五医院城墙上的建筑物建于1990年,至今已有28年,从来没有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于2008年,因此医院城墙上建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该协商妥善处理。x城管执法局对x区第五医院城墙上的建筑物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三)答辩意见:被告执法人员到现场后进行了踏勘,经勘查查实x84号城墙上修建有围墙和部分砖砌建筑,涉嫌违法搭建,据此被告立案调查。x84号产权所有人谢某到被告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告执法人员向涉及的x区文广旅局、x区房管局、x区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多次进行了查询、现场勘验。有证据证实x84号城墙上修建的围墙和部分砖砌建筑没有任何规划许可,也没有任何产权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城墙上修建的围墙和部分砖砌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无环保审批建生产线违法,但仅处罚股东一人属对象错误。2.行政诉讼:购买房屋时违建已存在,要求其限期拆除属处罚对象错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加油站改建属职务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非原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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