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考民法关于物权的发生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9-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知识
»
司考民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著作权的取得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物权的公示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物权的消灭的内容
»
司考民法关于物权的变更的内容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