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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工人坠亡 施工现场负责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12-05    作者: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生产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陈某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处承包了铜梁区一屋顶彩钢整治项目,陈某负责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全方位管理。2019年1月5日,项目开始施工,陈某既未聘请具有安全员资质的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工作,又未对工人进行到位的安全教育培训。1月13日,在陈某及其所聘请的负责安全的人员均不在现场时,工人杨某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屋顶滑坠到楼下地面,当场死亡。
  陈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4万余元,取得了其家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在作业管理中未配备具有资质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陈某认罪认罚并当庭悔过,承诺以后一定遵守法纪。
  综合陈某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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