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老东家举报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创业梦应如何坚守
发布日期:2019-12-05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在经历一年半苦战之后,2017年梓某某公司案件无罪结果花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诉讼难度较高的商业秘密诉讼中,检察官孜孜不倦、不畏艰难的精神令人感动,专业商业秘密诉讼律师在诉讼中沉着应对,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当时正是国庆过后,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团队,毫无休假后的低迷,此战告捷,将大大的鼓舞律所士气。 
离职员工再创业,原公司举报其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6年2月22日威某某公司报案称:被举报人尹某、林某、周某为研发团队的核心人物,掌握了核心渠道代理商的联系方式,接入商户的交易情况等大量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2015年7月被举报人相继从公司离职。并于2016年9月16日成立梓某某公司。经公司对涉案公司的官方网站、给客户的移动支付管理系统的分析,发现被举报人给客户提供的服务于威某某移动支付云服务平台基本相同,造成了公司的源代码外泄的严重后果,使公司丧失了今后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公司的损失程度无法估计。2016年4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商业秘密不秘密,专业辩护把握案件核心 
        威某某公司主张的V3.0版本移动支付平台技术系尹某在职时,运用其入职威某某公司之前所积累的技术并参考大量网上通用技术设计而成,相关的目录结构、组织方式、开源实现,包含大量通用技术,均可通过查阅网上现有技术提供参考,相关技术已经大量公开。涉案移动支付平台技术在同行已有大量类似技术,本案并未排除通用开源第三方技术
据了解到的情况可知,本案中,威某某公司主张被侵犯的V3.0版本的技术不具有实用性,也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属性,因此威某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不具备实用性、经济性的特征,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保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另一重要的条件,威某某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并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方面虽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另一方面又允许员工随意获取公司技术信息并带离公司,且因相关保密协议并未明确具体应当保密的内容。 
        综上,威某某公司技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更不能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重大损失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欠缺 
        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中,刘某和尹某等人并未实施侵犯威某某公司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更谈不上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出示的深衡评(2016)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部分源代码”的估值为1180000元。但是,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该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的原因,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威某某3.0版本已被威某某公司淘汰,不再使用,在威某某公司已属于落后技术,其也不可能拿落后的技术软件进行交易而获得市场经济价值,所以,涉案的3.0版本不会为威某某公司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和价值。梓某某公司和刘某、尹某对于3.0版本部分源代码的使用不会对威某某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
案件不了了之收官,五被告免于牢狱之苦 
        2016年12月21日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3月29日本案经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4月29日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此案的昭雪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体现,是检察机关持续监督、审判机关勇于纠错和法援律师积极履责的共同结果。

声明 
        一、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二、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三、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