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支付比例,
对于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我国法律允许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更,即子女生活与学习开支增加,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母收入明显减少,也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的给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关于抚养费数额的标准作出了约定,同时约定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般来讲,负有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情况,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的,其有权利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