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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缓刑
发布日期:2019-11-30    作者:王洪运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因要债问题发生争执,致一人人轻微伤,因同案被告人携带凶器,定罪寻衅滋事罪。辩护人通过阅卷,从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为其从轻,减轻辩护,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对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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