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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邮一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判决
发布日期:2019-11-29    作者: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高邮湖水面宽广,环境优美,生物资源丰富,是全国第六大、江苏省第三大淡水湖,渔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一直密切关注并坚决打击高邮湖区域内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在不费力气就能获得丰硕渔获物利润的诱惑下,一些渔民还是走上了"电捕鱼"的违法不归路。
  11月28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省高邮市湖畔,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中,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起特大"电捕鱼"违法案件。
  午夜"电捕黑网"肆虐高邮、邵伯湖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明知高宝邵伯湖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在午夜时分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30米长的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先后共10人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并明确具体分工,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
  据快艇GPS轨迹路线图显示,非法电捕团队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0余种不同鱼类,高邮湖、邵伯湖渔业生态系统惨遭破坏。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皋法院于当日判决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相关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被没收电捕鱼作案工具。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10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电捕鱼"造成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采用"摩托艇拖拽电网"的方式实施"电捕鱼"行为,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生理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随着"电捕鱼"设备的不断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新闻报道中相关人员因"电捕鱼"致死致伤的悲剧,时有发生。
  庭审中,检察机关借助多媒体证据展示系统,直观展现本案8次实施"电捕鱼"的行驶轨迹、手段方法等内容,全方位立体化呈现了此案"电捕鱼"方式的恶劣性,以及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157万赔偿金究竟高不高
  各方当事人围绕庭前会议中合议庭确定的"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一一回应了法庭及各方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所提出的相关疑问。
  该案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拥有多达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案"电捕鱼"团伙多次于夜间出入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案电捕行为导致这些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
  评估报告根据此案"电捕鱼"危害,估算出的157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由5个部分组成:一是案涉"电捕鱼"的渔获物价值6.93万元;二是电捕区域被电击致死或伤害但未被捕捞上来的其它鱼类损失价值10.19万元;三是以上被损害鱼类对种群繁殖的损失价值78.94元;四是电击造成包括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鱼类饵料生物损害的补偿价值56.382万元,五是本案渔业损失价值的咨询费用5万元。综上所述的违法成本相加,高达157余万元,但高邮湖、邵伯湖生态环境因此遭到破坏的损失,短期内不可挽回。

  图为就地巡回审判,敲响"电捕鱼"违法警钟
  这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展就地巡回审判的第二案,距离审判区域不到100米,就是物产丰富美丽的高邮湖。庭审现场,省、市人大代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黄河流域以南二十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审判点通过庭审直播视频连线,新闻客户端、微博多平台进行同步传播,直播浏览量达50000余次。
  合议庭经评议后,综合考虑本案"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决高某某等10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高某某等8名共同实施非法电捕者,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无明确证据证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判决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的李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6.61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非法收购,判决收购者王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3.95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判决赔偿的金额合计157万余元,该笔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近年来,江苏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积极响应"长江大保护"号召,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对非法捕捞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同时,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功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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