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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发布日期:2019-11-28    作者:郭辉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某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某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认定:1、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间,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王某(另案处理)因缺少进项发票,通过被告人陈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以票面金额7%左右的比例收取开票费后通过尹某1(已起诉,下同),从青岛某有限公司崔某(已起诉,下同)处为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总金额为人民币  205000.12元,总税额为34800.29元,总价税合计为240003.41元。2、2015年6月,青岛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武某(另案处理)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被告人陈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陈某以票面金额7%左右的比例收取开票费后通过尹某1(已起诉),从青岛某有限公司崔某(已起诉)处为青岛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84919.38元,税额为14436.3元,价税合计为99355.68元。后青岛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税款。3、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因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某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便联系被告人陈某为其购买。被告人陈某收取赵某8%的开票费后支付给尹某17%,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金额共计10282079.14元,税额1747953.46元,价税合计12030032.6元;为青岛某1工贸有限公司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336774.13元,税额人民币567251.6元,价税合计3904025.73元。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某1工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税款。
被告人陈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13908903元,总税额2364513.65元,总价税合计16273417.42元;青岛某有限公司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金额10282079.14元,税额1747953.46元,价税合计12030032.6元;青岛某1工贸有限公司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336774.13元,税额567251.6元,价税合计3904025.73元。
        2017年3月,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陈某至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案件调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通过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牟利10万余元。 
        审理期间,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青岛某1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将涉案抵扣的税款全部补交。 
        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辩护人,主要辩护点为其系主动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得到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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