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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自己 第三者责任险需要赔付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郭天喜律师

驾车撞死自己 第三者责任险需要赔付
        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负责任。极端情况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能保障到驾驶人自己,那就是新闻偶有报道的自己撞死自己的情况。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对自己撞死自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无一例外拒赔。这类保险事故诉讼率极高。本文就探讨下驾驶人自己撞死自己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问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俗称“机动车商业三责险”)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对于驾驶人自己撞死自己的保险事故,原则上属于保险人理赔事项,保险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赔付。
首先,保险合同是最大善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两条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加之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和最大善意来签订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是否地缔结合同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恪守诚信,信守合同各项承诺。保险法第5条规定的诚信要求要比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的诚信要求更高,俗称最大善意原则。因此,保险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最大善意合同。 
        其次,保险合同体现保险公司商业利益的同时,承担了保障机动车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社会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首先是商业合同,保险人需要通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其本质首先是商业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由政府信用强制保障,商业保险公司代为运营的,承担政府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前者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对机动车第三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是“社会的稳定器”。保险人正是通过接棒补充保险的形式,从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过程获取商业利益。 
        再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定义不是基于驾驶人的驾驶员身份,而是发生保险事故那一刻,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造成损失的那一刻,事故各方的位置。
机动车驾驶人是一种身份,机动车第三者也是一种身份,这两个身份都是相对的和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比较常见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因为激烈碰撞被甩出车外,或者驾驶室门打开后掉下车,成为非“车上人员”以后,被行驶中的机动车碰撞或者碾压致死。那么,机动车第三者的身份认定成为关键,通说认为其身份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伤的那一刻为判定标准。我们不否认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员身份,但是,一旦驾驶员脱离了机动车,就成为车外人员,这个时候,被瞬间抛出车外的机动车碰撞或者碾压造成死伤,这个时候,他(她)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上的第三者。当然,该第三者兼具驾驶人身份,需要对该起交通事故的构成原因承担责任。但是,这不影响其同时是第三者,有权要求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赔付。 
        保险人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倾向于强调其驾驶人身份,一旦定位为驾驶人,就是“车上人员”,根据保险条款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可以拒赔了。这个观点和主张,选择性忽略了发生交通事故碰撞造成人员死伤那一刻,脱离车辆发生死伤的驾驶员的身份,是不全面的。因此,保险人主张拒赔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多年来的法院司法实践,对第三者的认定,也是以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死伤那一刻的各方身份确定的,只要被机动车碰撞或者碾压造成了死伤, 不管此前他是什么身份,这个时候他就是第三者。 
        最后,驾驶人自己撞死自己的保险事故,法院判决通常是认为被机动车甩出车外被该车碰撞死伤的 “本车驾驶人”属于第三者,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 
        时下,机动车不但应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建议三责险保额在100万以上。无论是从人身伤害赔偿的角度,还是从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动辄数十上百万而言,购买适当数额的三者险不但是确保驾驶人不至于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赔付不起而破产,也是保障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能够获得足额赔偿以弥补损失。像本文讲述的极端情况,对驾驶人自己也是一种保障。一旦发生驾驶人自己撞死自己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主动进行赔付,第三者也应当积极寻求司法救济,不能因为保险人一纸拒赔单而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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