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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外汇)
  2.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数额达到100万的。(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
  (非法出版)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刷卡套现)
  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非法发行基金)
  7.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发布、删除网络信息)
  学员问: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指的是在国内向国外客户提供服务吗?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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