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办公室内被杀害
小娟生前在合肥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事发时她才23岁。石某与小娟通过网络相识,于2014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先后来到合肥工作。同年8月,因感情不和,小娟提出分手,石某不同意。
2014年8月23日14时许,石某到小娟工作的教育公司办公室外,希望劝说小娟恢复恋爱关系。谈话中,石某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架在小娟的脖子上,威胁称若不同意继续恋爱就杀了小娟。小娟因害怕表示愿意继续交往,小娟返回办公室,分别给家人和石某的母亲打电话告知此事。
石某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后,恼怒之下进入小娟的办公室,再次与小娟发生争执,持水果刀捅刺小娟的颈部,致小娟身亡。
公司要对此事负责吗?
石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事发后,小娟的家人将小娟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在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导致石某进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记者获悉,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有赔偿责任。2015年6月,合肥市中院判处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石某上诉被驳回,经报请最高院核准后已执行死刑。
该事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应当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石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对于公司来说也是需要负责的,小娟在工作中被杀害属于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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