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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经济条件较弱情况下-如何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遭遇:
双方因感情矛盾、忠实问题、分居问题等导致感情破裂,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2019年5月5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2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庭-刘浩东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午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小孩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4日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此处省略。。。。 
        关于被告指原告在外与他人有染,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前相处时间不长,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生育一女,但因琐事双方感情长期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不能和好,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考虑其系女孩及被告已有其他子女等情况,本院确定其由原告直接抚养,根据被告收入状况,本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2200元,根据庭审中双方的意见,确定对于C大额花费超过5000元且经双方事先协商的,由双方各半承担。原告依法对C享有探视权,每月四次,每次时长为一天,对此被告应予配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话,被告B每月于20日前支付抚养费22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范玉飞对C享有探视权,每月四次,每次时长一天,原告A应予配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无,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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