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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律师为当事人争取退回加盟费
发布日期:2019-11-17    作者:封华清律师

2019年5月7日,余某某与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余某某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可以甲公司旗下某店铺商标进行特许经营活动,且应向甲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余某某依约履行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后发现甲公司不具备某店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以及对余某某隐瞒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格的事实。经过封律师的起诉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甲公司向余某某退赔已支付的费用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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