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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可以争小孩的抚养权吗?
发布日期:2019-11-13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陈某与武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武随武某。陈某再婚后再生育一子。后武某因病去世,小武跟随其祖父母武某、施某共同生活至今,后小武分得土地补偿款6万元。2014年原告陈某以小武系其亲生儿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小武变更由原告陈某抚养。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征求小武的意见,小武当庭表示要随祖父母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子女应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陈某系小武的母亲,在小武的父亲武某死亡后,原告陈某要求抚养男孩小武的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到法律保护。但鉴于原告陈某再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其抚养两个男孩的能力有限,两被告作为小武的祖父母,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具有抚养小孩的能力。且小武明确表示随其祖父母生活,若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虽然原告主张其享有监护权,但监护与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本案所调整的是抚养关系,抚养关系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来确定。由于原告陈某既未能提供其有能力抚养好小武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可变更抚养的情形发生。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失抚养能力;(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许多家庭中,由于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在祖父母培养、抚育下长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当,孩子均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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