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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务侵占案共同犯罪成功辩护缓刑-予以释放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近期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市律协刑辩委员)接案一起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由鼓楼区司法机关承办,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鼓楼看守所,现已经审理完毕。【本案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7天时被律师成功取保候审。】 
        本案第一被告人由南京知名刑事辩护专家庄律师辩护代理,经过三个阶段的全面专业辩护,被告人被成功判处缓刑。
辩护核心要点: 
        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共会见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了解。 
        2、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律师提供我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单位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恳请公诉机关能够从轻、减轻,并考虑当事人家中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定,附会见笔录。 
        3、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庄荣华律师从被告人实际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刑法理论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严格适用等问题,全面发表辩护意见,从案情、定性、量刑、初犯、认罪悔罪、行为良好、孩子较小等专业庭审辩护意见,在开庭之时,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司法所和社区协助矫正被告人的缓刑意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有利的缓刑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法律规定:正常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点评: 
        现阶段全国各个城市都对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本案的结果已经实属不易,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鼓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98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84年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2003年8月被告人B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系夫妻关系,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A担任江苏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理赔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冒他人身份邮寄已损坏或故意损坏的低档次的工艺品,收货时以托运物破损为由要求赔付的方式,骗取某快递公司赔付款人民币1 8 0 3 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家中已损坏的镀金玫瑰花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将镀金工艺品按足金价格赔付,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 8 0 0元。 
        2.2 01 2年4月3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水烟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其它发票冒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 7 2 0元。 
        3.2 01 2年5月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砚台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919元。 
        4.2 01 2年5月2 3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镶贝版画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6 0 0元。 
        后经某快递公司报案,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及其家属共计退赔某快递公司人民币415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A、B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某快递公司提供的被骗书证材料,被告人A、B在购买漆器圆盘、镶贝漆画时,让老板虚开发票时写下的字条,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收据,查询银行记录,某快递公司的理赔员职责、理赔程序、流程,某快递公司提供的A履历表,A在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合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A、B的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合谋利用A在某快递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A所在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南京市鼓楼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B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B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考虑两被告人尚有幼女需要抚育,所在社区已出具评估意见书,故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B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6日 
        人生来就是孤独的,不要奢望能够依靠谁,哪怕是至亲至爱。越是喧嚣处,往往更孤独。心系一处,自走自路。孤独是人生必走的路、必吃的苦。苦到尽头,甘自来。狮子不怕孤独,所以强大;羚羊喜欢群居,因为弱小。人生无处不修行,能在孤独中心静如水,才能在纷扰里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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