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除具有行政诉讼一般的特征,比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外,还有着自己的特点:
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受案范围要广,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待职务过程中的违法事实行为也予以受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政或者吧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等。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只有在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适用调解原则。对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因为涉及公权力,所以不能进行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因为它主要涉及的是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及其数额,而不涉及公权力。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应收取任何诉讼费用。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