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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宣判一起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10-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0月21日下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清、陈某节、陈某光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及其“保护伞”徐某、陆某等6人寻衅滋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周某清在初步尝试帮安某讨债,并获赠一辆奥迪Q7越野车之后,决定成立专业的讨债组织。2015年年底,周某清在平阳县昆阳镇成立讨债公司并进行试运营,后为攫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正式挂牌成立“777天地咨询公司”,公开向社会承接大量以高利贷为主的讨债业务,统一组织、安排公司人员,以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在平阳县各乡镇及周边地区开展讨债活动,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周某清以公司形式为依托,先后网罗被告人陈某节、郭某南等人作为小弟,并对小弟进行筛选,留下服从听话的作为组织较为固定的成员。后又先后吸纳蔡某川等人加入,迅速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节、郭某南、蔡某川等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平阳县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7、8月开始,周某清等人为进一步扩张其势力范围,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筹划在平阳县昆阳镇纸蓬行一带搭铺设摊出租,后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吸纳陈某光等昆阳镇城东村本地人员成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并成立“城东村联东外菜场管理经济合作社”,以协助管理纸蓬行为名,在昆阳镇纸蓬行一带的公共道路上,私自搭建4间店铺、划设13个摊位,对外出租,非法获利人民币38.34万元。

期间,周某清等人与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昆阳中队队长徐某,事先商量划线设摊事宜,以送香烟、香烟券等方式获取徐某的支持,以达到长期霸占市场的目的,还先后通过送给该队副队长陆某、队员杨某、协管员詹某、叶某、郑某等人香烟、茶叶等物品,承诺给予他们股份等方式,拉拢相关工作人员对其私建店铺、划设摊位的行为不予管理。徐某等人明知周某清等人有组织地占用公共道路搭铺设摊非法获利,依法应予以取缔而纵容,仍充当其“保护伞”。

  法院判决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节、郭某南、蔡某川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陈某光、陈某旺、郑某桥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某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某清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陈某节、郭某南、蔡某川、陈某光、陈某旺等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13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周某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陆某、杨某、詹某、叶某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先通谋,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六人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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