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甲死亡,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及其四个子女。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其中一名子女做原告,其他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的子女不止四个,各方当事人均确定,被继承人还有一名成年婚生儿子乙,因早年移居澳门,其相应的户籍情况均迁至澳门,乙在定居澳门后,改了名字,与在大陆的名字不同,之后回来过大陆,仅听说其结过婚,但是否有子女家人并不清楚。同时均确认乙因病已在澳门去世,去世时间早于被继承人甲。经法庭询问,前述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各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乙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以及子女情况,亦不能提供乙在大陆的身份信息与澳门身份信息的一致性。本案如z何处理?
律师解答:因为是各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配,在各继承人,即原被告,包括乙的母亲均对于乙已经死亡的事实予以确定,且并无与乙相关的其他案外人(比如乙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遗产在除乙之外的继承人之间分配,并不会损害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的合法权益。本案唯一需要防范的风险即是除乙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合谋侵吞本应分给乙的那份遗产,但考虑到该案的遗产仅为本地普通村屋一套,价值并不算巨大,二审采信了各继承人的说法,认定了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并将房屋在现有继承人之间分配,但为了防止乙可能出现的子女主张继承权,二审在判决中明确,一旦有该种情况的出现,其子女仍享有向其他继承人主张相应遗产继承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