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替代患方在病历中签名,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摘要】患者万某因心慌、胸痛、头晕送至第三医院住院内二科就诊,在进院后用药十分钟后呼吸困难稍有好转。但当日22时突然出现全身抽搐,经过医生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本案因第三医院方自己在《x市第三医院内科住院志》中陈述者处签名“万某”,法院依法推定第三医院有过错。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x市第三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周某某、万某某、王某某损失875760.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病历真伪,推定责任
一.引言
医方替代患方在病历中签名,医院被判决赔偿八十余万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周某某、万某某等与x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704民初1544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晚21时35分,患者万某因心慌、胸痛、头晕送至第三医院住院内二科就诊,入院诊断:1、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心功能3级;2、心脏瓣膜性疾病;3、呼吸功能衰竭、急性肺梗死?4、脑外伤?5、创伤性脑积水;6、癫痫。患者万某在进院后用药十分钟后呼吸困难稍有好转。但当日22时突然出现全身抽搐、牙关紧闭、神志不清、颜面及四肢皮肤紫绀、小便失禁、呼吸浅快等症状。经过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50分宣告临床死亡。因患者万某死亡时,身边无成年家属,无法签字,故第三医院工作人员在内科住院志上代替患者万某签名。现原告认为第三医院伪造假病历违反医规,致患者万某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案因第三医院方自己在《x市第三医院内科住院志》中陈述者处签名“万某”,而导致本案的鉴定程序因病历真伪存在争议而无法鉴定。故本院依法推定第三医院有过错。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75760.5元。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x市第三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周某某、万某某、王某某损失875760.5元。
四.讨论
(一)委托签名笔迹鉴定经过:2019年8月7日,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万某(已死亡)住院病历中患者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的经过》,文中陈述“经周某反复强调第三医院提供的病历中的有关部分书写不实,多次要求对该签名的笔迹进行鉴定,以辨真伪。根据患方多次要求,本委将周某要求对签名笔迹鉴定的意见告知了第三医院。医院根据本中心的要求遂将该原始病历送到了医调委。同时,我们又要求周某提供患者万某生前书写过的多份相关笔迹资料,送鉴定机构鉴定使用。本委将上述资料收集完整后连同委托鉴定书以密件方式由x司法鉴定中心查收,2018年11月14日鉴定机构将该鉴定意见书送达给本委”。
(二)笔迹鉴定结果:2018年10月23日,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就患者万某“住院号为2018002471”的《x市第三医院住院病历》内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8日21︰35”的《x市第三医院内科住院志》中陈述者签名处“万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万某”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同年11月14日,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住院号为2018002471”的《x市第三医院住院病历》内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8日21︰35的”《x市第三医院内科住院志》中陈述者签名处“万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万某”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三)医方辩称:1、患者短时间内三次在本院治疗的,治疗过程是一脉相承的,三次病历的内容几乎一致,可以看出患者万某是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导致死亡;2、在本案中第三医院代为虚写签名并不导致患者万某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系,但第三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万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第三医院代写签名的原因是由于患者万某第三次入院治疗的时候,身旁仅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周某某,其他亲属周某回去拿医保的资料,准备办理入院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医院医生才代为患者万某虚写签名,因此该行为仅仅是书写病历的瑕疵,并非原告所述的伪造病历;4、第三医院已提供了证据证实,电子病历形成的时间是在患者万某死亡的半小时内,没有篡改和伪造的必要性。
(四)医疗鉴定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医院向本院申请“第三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万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以下事项:“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机构认为病历的真伪存在争议,故无法鉴定,导致鉴定退回。
【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2.医疗纠纷: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应的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头胎头孕病历误记妊娠3次流产1次,造成患者名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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