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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维权,侵犯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
发布日期:2019-10-09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日前由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JLJ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已由公安机关成功立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JLJ公司的台式电脑、移动硬盘无数,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LXX与ZXX予以羁押。可以说,代理本案是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一大挑战,再次证明了长昊律师事务所 “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办案原则。

案件经过
        被害公司RST公司向我所求助,称其拥有洗牙器的软件著作权,JXX与LXX系RST公司的技术总监,两人利用在RST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洗牙器的软件技术与ZXX共同成立JLJ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洗牙器产品。

律师办案

经过分析RST公司的陈述,长昊律师认为,要顺利启动案件立案程序,应当解决如下的三个问题: 

        (一)本案的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还是侵犯软件著作权? 

        (二)本案若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如何证明被告有使用行为? 

        (三)本案的管辖权?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长昊律师迅速组成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分工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整理资料,专人负责鉴定报告,专人提出可行的法律方案。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当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为三万元以上或是非法经营数额为五万元以上的即符合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则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立案起点不同,且本案中RST的产品中含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因此为本案的立案提供了一个突破点。经过认真分析,长昊律师选择以侵犯著作权对嫌疑人提起控告。 

        (二)确定控告罪名后,长昊律师的工作又遇障碍。在一般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与控告人的软件进行“同一性”比对,本案中由于嫌疑人JLJ公司对洗牙器产品中的软件进行了加密设置,无法读取到侵权产品的软件,因此也无法对侵权产品的软件与控告人的软件进行比对。将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LXX的移动硬盘中的软件与控告人的软件进行比对,鉴定结论得知“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但这份鉴定报告在证明力上还是存在欠缺的。为进一步固定证据,长昊律师经过讨论,决定将RST公司与JLJ公司的产品进行“功能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个产品功能性相同”,以此来辅助证明嫌疑人“使用”了控告人的软件。
      (三)专业律师的案件成功率之所以特别高,就在于能扫除所有不利于案件的因素,本案的控告单位在龙岗,被害单位在宝安,但根据长昊律师多年实战经验,在深圳,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成功率比较高的公安机关是罗湖公安分局。思虑再三,长昊律师决定找寻本案可在罗湖立案的因素,结果发现控告单位在罗湖是有代售点的。因此将本案的管辖权成功的转移到了罗湖公安分局从而将本案的管辖权成功地转移到了罗湖公安分局。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充分的展现了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长昊律师团队注意研究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 

        知识产权案件在行业内专业性要求较高,维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是面对犯罪嫌疑人一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而决不气馁的决心是面对犯罪嫌疑人一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而绝不气馁的决心,是面对着取证困难而迎难而上的士气是面对着取证困难却迎难而上的士气,是一次次胜利后享受成果的欢愉,这就是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该有的姿态,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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