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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经辩护后不起诉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9-10-08    作者:江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官某某系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不懂法将危险化学品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处理,被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辩护意见,在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进入检察院后经与检察官详细交流意见后,最终检察院以罪轻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嫌疑人得以从刑事案件中解脱。案件结果获得嫌疑人的充分认可。
  法律意见书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详细阅读案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被告人管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本案并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客观后果。
  一、被告人管某某主观上不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被告人陈某某从事酸业务多年,且陈某某有处理酸水的工厂,注册了景德镇市XX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被告人管某某还亲自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工厂进行了考察。被告人管某某还用江西XX化工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XX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被告人管某某所在的江西XX化工有限公司平时生产杀虫剂,并不会产生和用到酸水。此次产生部分酸水的原因系因为实验中产生的,并且后面也没有再产生和用到酸水。被告人管某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没有长期与酸水打交道,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其并非酸水方面的专业人士,认为行政机关合法的为被告人陈某某公司办理了化学试剂方面的公司营业执照,当然就具有从事酸水等化学试剂方面的资格,而不知还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被告人管某某主观上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从事酸水业务多年、有工厂、设备、有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也是XX化学试剂公司,其主观上当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公司具有处理此酸水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其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非明知陈某某公司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公司从江西XX化工有限公司运来酸水后经过生产未成功后,并没有将这些酸水任意处理。没有倾倒到土地和河流,而是用可以安全保管酸水的塑料桶、槽罐进行了保存,并且也保存了多年,没有对环境造成任何破坏,更没有严重污染环境。
故,被告人管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被告人陈某某公司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本案也没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客观后果,被告人陈某某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被告人不应当独自全部承担4万元的污染物处理费用。
  昌江区环保局委托处理此批酸水的费用共计4万元,此费用不应当有被告人管某某个人独自承担,被告人陈某某应当承担绝大部分酸水的处理费用。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考虑和采纳。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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