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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9-09-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现代化不仅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且是从物质到精神、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的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西方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在这种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

(1)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

(2)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

(3)具有反复性。我国清末的变法修律就是外源性的法律现代化。最后通过学习德国和日本建立起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现代化的启动形式属于立法主导型,国家颁布法律要老百姓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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