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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体系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经过数年来的发展产生一种体系化的困境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不少专家或学者都展开了大力的研究与分析, 对此本文将对该困境的实际情况以及突破手段展开全面的论述与解析, 以期能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提供一定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学; 体系化; 困境问题;

  中国行政法学经过学术领域的专家多次研究与分析讨论, 在应用期间仍旧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抽象性较为严重, 导致其在判定案件、概念应用方面不能与社会实际经济联系。而一般的概念性问题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适应性不足, 只有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概念, 造成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逐渐形成, 有关的政策优势条件未能及时发挥, 从某种程度也会削弱业内人士对其的权威性、可靠性的利用效果, 对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影响。

行政法

  一、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表现

  (一) 概念性强不能统合新问题

  中国行政法学有概念内容, 但是没有办法统合新问题, 其实就是说明体系建设期间遇到了较难突破的问题。而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实际需求, 公民、组织等在社会活动期间的问题类型逐渐增多, 导致其复杂的影响因素也逐渐产生。由于一些较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没有办法将政法体系规范化的, 具体的行政行为缺乏指导作用。此外在基础的体系概念之上, 建立全新的行政法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多。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由于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很难找到参照物, 所以对行政法内容的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部分理论性知识在体系之中没有出现质的变化, 只不过是换一种形式或其它理论内容之间的整合。所以导致该体系建设未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还有一方面就是在新的社会背景之下, 我国的行政法学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的趋同性较强, 在自由经济与知识型经济的社会时代之下, 其对历史变化的适应性不强, 而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作用也基本相同, 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问题, 并成为司法行政的依据条件。

  (二) 抽象概念的指导性不强

  由于行政法学的抽象性概念较多, 由于其不具备统领性, 所以在社会活动中能够对公民产生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建设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较为严重, 可以说是对部分发达国家的另一种借鉴形式。为了保证我国能够在先发的指引之下, 将国家、公民、组织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统一, 所以对其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探究较为深入。经过数年来的法律体系变化与完善, 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显然不能适应现今社会的复杂要求, 而在后期的体系完善期间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不可避免的受到早期的影响作用, 对于一些案件的判断或裁决, 可以说行政行为规范是不能够全面的判断行政行为的, 其指导性、功能性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三) 形式框架未能利用政策优势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作为行政法学建构的要点部分, 要求将整个社会的行政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概念性的解释或法律层面的处理。形式框架对行政法学的体系建设具备一定的限制作用。而且未能将强制力、统一性体现, 就会导致中国行政法体系建设期间面临着诸多问题。对于社会实际应用期间, 行政法学的形式框架, 很显然的与政策目的有一定的脱离, 政策目的定位以及决断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有关的案件审理、裁决人员对自己的职责、权利认识不够透彻, 就会导致其标准规范的具体落实形式多样化。所以从现实层面上来讲, 中国行政法学的现实意义与权威性存在很大的不足。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不能围绕社会实际发展所需进行。没有政策的支撑与引导, 在进行实际生活验证期间往往未能达到诉求的理想目标。

  二、中国行政法体系化困境的应对方法

  (一) 加强核心概念的指导作用

  我国社会发展迅猛并且知识、科技、经济等都处于一种飞跃发展的状态。所以在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建设期间, 需要在核心内容的指导之下, 将以往的体系化发展的困境打破。这样才能将法学理论基础的实践性在体系构建期间展现出来, 避免行政法学结构调整出现失衡的情况。还有就是在学术研究期间, 需要结合社会时代的发展背景, 将不同历史阶段的行政任务明晰, 才能将体系转变的积极影响作用延伸到社会实践之中。

  (二) 根据其关联领域构建全新的行政体系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性较强, 而现阶段其经过院校的学术化演变, 已经出现了体系建构的一种过渡转变。尽管在现阶段还未能形成稳定、可靠的体系, 但是只有在处理社会实践问题期间, 将该领域的理论内容作为实践活动的参考, 才能将行政法学的框架建立与其管控领域之间的协调性增强。考虑到在整个法学系统之中, 任何一个分支领域的内容变动都有可能牵连其它领域, 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总主题进行固定, 将不同领域之间的划分明晰。这样经过深度探究分析其相似之处, 也能在面对具体的研究对象期间更加独立的开展有关分析。

  三、结束语

  中国行政法学的系统化困境问题, 需要将全面的发展思路明晰, 并结合框架建立、核心引导的基本目标, 将以往因为概念性、包容性等方面的缺失弥补。由此才能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之下, 将行政法学的现实意义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清华法学, 2015 (1) .
  [2]徐建。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法制与社会, 2016 (33) .
  [3] 罗丽萍, 吴雄健。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青春岁月, 20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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