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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之债,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09-21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旨:本案中,余某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侵权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配偶曾某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余某与曾某侵权事故发生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曾某与余某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余某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曾某仅主张发生火灾时,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不足以证明余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亦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因此,应认定余某承担的侵权债务为曾某、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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