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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不符合规定,复议要求重新作出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2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市住建局”)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某村有承包地,在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该承包地被征收方擅自占用并进行施工。由于土地已被施工方控制,而征收方又避而不谈补偿事宜,刘先生深感自己陷入了维权困境,于是委托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刘先生于2018年12月27日向某市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在自己承包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信息获得方式为:纸质、邮寄。
2019年1月14日,某市住建局作出《某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刘先生到某市住建局处现场查阅,未予书面公开申请信息。
京平律师仔细分析后,指导刘先生向某市住建局的复议机关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出某市住建局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结果
最终,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告知书,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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