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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9-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法律关系

1.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即形成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有合法性、意志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等属性。

3.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以产生的基础、法律的职能可分为: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2)以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横向法律关系(平权型)与纵向法律关系(隶属型);

(3)以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参与的主体多少可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以法律关系地位和作用可分为:第一性(主)法律关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4.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二)法律效力

1.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道德、社会。

2.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公布的法律不一定有效。

3.新法优于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前提条件是同一机关制定。

4.溯及力:

(1)以不溯及既往(从旧)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从轻)为例外。

(2)程序从新,实体从旧。

(三)法律责任

1.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

2.法律责任的竞合:

(1)一个主体、一个行为、两个规范、两个责任、两责冲突。

(2)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一般按重者追究。可以折抵。

(3)据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由受害人选择。

3.免责的条件:时效、不诉及协议、自首、立功、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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