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10-26
实施日期:2018-10-26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触犯新广告法底线,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
1.“最”系列:
最佳,最优秀,最好,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等等等等,只要是最什么的,大家都尽量不要再用了。
2.“一”系列:
中国第一,世界第一,全网第一,全国第一,销量第一,唯一的,独一无二,NO.1等等
3.“级/极”系列:
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亚洲级,全球级,国际级,千万级,百万级,极致,极其。
4.“首家国”系列
首个,首选,首发,首席,首选,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独家,国门,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5.“品牌”系列
金牌,大牌,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名牌,王牌,楼王,墅王,皇家,领先上市
6.“虚假”系列:
史无前例,史上第一,百分百,纯天然,万能,永久,前无古人,精品
7.“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中华老字号,
8.“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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