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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一箱假茅台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获胜诉
发布日期:2019-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假茅台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16日,李某在某烟酒城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以9480元购买了一箱飞天贵州茅台酒。事后,李某发现该箱白酒包装与同品牌白酒略有不同,便怀疑该箱白酒可能为假冒产品。于是,李某投诉至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箱白酒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箱六瓶茅台酒为假冒产品。

  李某认为,某烟酒城明知该箱白酒属于假冒产品,却依然销售,不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且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李某要求退货,退还货款94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8440元。

李某与该烟酒城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樊城区法院。

  某烟酒城辩称:1.李某于2019年2月16日向被告购买一箱(6瓶)飞天贵州茅台酒,拿走一个月后,突然带着人员声称被告所卖酒系假酒,但包装已经被私自拆封,仅外包装通过被告辨认,确系被告当时所卖的外包装,里面酒瓶全部被动过;2.2019年3月19日当天,李某带着人员系突袭,店内楼上楼下所有东西搜查检验完毕,都没有任何假的产品存在,可见被告是一个合法的经营者,系被不法分子冤枉敲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从被告某烟酒城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庭审当中出示其所购买的茅台酒确系假冒酒,李某主张被告某烟酒城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烟酒城退还原告李某购货款人民币9480元,并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人民币28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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