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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保全证据公证
发布日期:2019-09-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现今, 人民权利意识在日渐觉醒, 公证保全活动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兴起的一项重大法律现象, 公证保全证据成为当事人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 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现以本处办理的一件涉及网络的保全证据为例, 探讨一下办理此类公证的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8月份的一天, 我处前台接待电话响了, 一位当事人咨询办理互联网上名叫轻松筹的一网络平台中有关自己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接待人员问了具体情况, 原来, 这是一位女士, 姓柳, 柳女士称, 她的丈夫李某某在7月份的一天发生交通肇事, 在区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后不幸死亡。她们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李小某, 女儿李小某还不到一周岁。李女士的婆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 将其丈夫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女儿李小某照片公布到上述网络平台上, 并以“11个月大的女婴, 父亲车祸身亡, 母亲弃之而去”为标题在上述网络平台上筹集善款。柳女士办理上述网络平台上有关她的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向法院起诉主张婆婆一家侵犯其名誉权, 要求法院判决婆婆一家为其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我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让其带着相关资料来我公证处亲自办理。

  办理上述有关网页的保全案件, 我处承办公证员核实了柳女士的身份, 柳女士也提供了与办理此公证有关证明材料, 以证明此次公证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柳女士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和询问笔录, 并书写了一份办理此保全证据公证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申请;承办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及柳女士来到本公证处二楼的办公室一起办理上述网页的保全公证事项。

  2016年8月22日11时十九分, 申请人柳女士使用本处电脑并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进行相关网页保全的操作。首先, 打开电脑桌面上的“qq浏览器”显示主页为“上网导航”, 在搜狗搜所中输入“11个月大的女婴, 父亲车祸身亡, 母亲弃之而去”进行搜索, 搜索结果中第一条信息显示为“11个月大的女婴, 父亲车祸身亡, 母亲弃之而去!—爱心吧—百度贴吧”, 点击进入该网络帖子, 对其内容进行了浏览。该帖中提供了一条链“//m.qschou.com/projet/index/1e345b16-ced6-4696-b12a-411a43e34906”, 点击该链接进入为“11个月大的女婴, 父亲车祸身亡, 母亲弃之而去”的轻松筹页面, 随后对该网页进行浏览。2016年8月22日11时31分停止录像。将上述录像保存并命名为“柳某某”并刻制成光盘一张。2016年8月22日11时35分, 上述人员离开了本处二楼办公室。本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一、现试分析一下办理此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 要明确保全相关网页的电脑是本处的还是申请人提供的。本处办理上述保全案件, 已明确了申请人是用本处的电脑进行的网页浏览保全的。如果是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脑进行保全相关网页, 就要对该电脑及相关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在现场笔录及公证证词中注明。因为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 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 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 就可能导致公证书存在瑕疵, 最终出现该公证书不被法院所采纳的现象。如《疯狂的石头》一案, 就是因为使用的是申请人提供的电脑, 且在公证书中未记载对所保全相关网页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 导致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采纳相关公证书, 提供相关公证书的当事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疯狂的石头》一案不仅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具有指导意义, 也有利于规范涉及网络的公证行为。

  (二) 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证明了什么, 针对申请人申办公证的预期目的与公证处实际能证明的差距, 进行特别告知, 此点尤为重要。上述案件的申请人来办理保全互联网中有关网页证据公证时, 称证明的目的是要求证明网页内容的真实性, 要告知申请人只对搜索网页的过程及网页上的内容进行保全, 不对网页本身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 一定要进行特别告知。上述案件中, 公证证明的是对申请人操作本处电脑搜索相关网页浏览的过程, 不对有关网页的内容是否真实或者不真实作出证明。

  (三) 如实进行现场记录, 保全证据公证的一大特点就是对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证据的固定, 这种固定的方式必须由现场作成的笔录予以固定。保全证据公证的定义就是对于存在灭失可能的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固定, 也就是说是以现场固定的方式来实现证据的保全, 那么就一定要有现场笔录来对固定的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如上述案件中, 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 申请人为了日后在诉讼中有据可依, 就会想方设法的收集、固定证据, 要求公证机构为其提取、固定证据进行参与和监督。现场工作记录应当尽量做到完整、细致, 同时也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 能够反映保全过程的连贯性、所保全的证据的完整性、操作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为公证书的出具提供佐证。一旦现场记录缺乏完整性, 就有可能导致保全证据公证书产生瑕疵。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了一公证处涉及苗圃林木现场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该案公证保全过程中, 现场使用的录像机和照相机均因电池不足在中间耽误了一段时间, 公证人员在《公证现场工作记录》中只简单记载了由某某录像、某某照相、数量多少。因视听资料不全, 诉讼时对方当事人对清点过程、清点方法、品种、数量等提出质疑。由于现场记录不够翔实, 该公证书未得到法院采信。公证制度的功能之一在于保全证据。公证制度有预防纠纷的功能, 但纵使发生纠纷, 在其解决过程, 事前作成的公证书则经常发挥促进程序而助益节省劳费的作用。在作成有执行力公证书的场合, 债权人即可迅速实现其权利, 避免因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所可能造成时间、金钱、劳力的的浪费。

  二、为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更加高效的被人民法院使用、采信, 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以供各公证界同仁们在办理各类保全证据公证时共同学习, 共同互勉

  (一) 在工作之余,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实施细则》、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修订)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证保全证据的司法观点包括: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公证人隐名进行保全证据的效力) ;2、有关判例;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8) (主要内容:涉互联网公证保全证据的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例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11>225) (确保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完整性) 。上述有关规定、文件、判例为我们办理好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参考价值。

  (二) 积极参加各种公证培训活动, 向资深的公证界前辈学习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经验、方法, 倾听他们办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案件的办案心得。和其他公证界同仁们探讨怎样把遇到的保全证据类公证事项办理的更加规范、更加完善, 以求达到申请人诉讼之目的。

  (三) 建立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进行回访机制, 了解其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地使用情况。我们在办理各类保全证据公证案件时, 建立一份办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案件的登记簿, 记录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办理的是何种证据的保全公证, 以便日后对该申请人进行回访该保全证据公证书使用情况及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情况。

  (四) 经常关注人民法院关于保全证据公证书被采信或不被采信的判例。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我们要认真分析其办证思路、观点和方法, 这样, 有利于我们规范涉及保全证据公证行为, 有利于保障相关保全证据公证书的质量。不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我们要吸取经验和教训, 要进行反思与改进。秀水街市场公证保全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反思课题, 及如何防止和克服公证保全证据活动中简单化地操作方式?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 我们要做到实时监督, 详细、准确、完整的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并与公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为确保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在保全证据实务操作中, 我们要尽可能地再现被保全事项的全部客观状况。公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证保全证据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可靠的证据, 减轻人民法院的取证压力, 成为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能接受的“事实提供者”, 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起到良好的沟通规制作用。

  参考文献
  [1]黄祎.现实与前瞻——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中国公证[J].浙江公证, 2013 (4) .
  [2]王艳凤.对制作<现场工作记录>的探讨与研究[J].中国公证, 2012 (12) .
  [3]薛凡.司法视野中的公证保全证据[A].法律实践丛刊 (第1卷) [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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