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陈某经人介绍入职清远某农产品公司,该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及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9月13日下午,陈某因工死亡。陈某家属遂向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的难点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支付的问题。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农产品公司除向陈某家属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需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7万元。
(三)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法规虽无明文规定工亡案件中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考虑到对于劳动者而言,相对于社保基金支付具有社会保障的稳定性,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可能将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间接地由劳动者承担,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以及过错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出发,工亡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未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实现,同时也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于工亡案件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