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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难的新机制
发布日期:2006-10-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解决房屋拆迁难的突出问题。可通过五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城市房屋拆迁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形成越来越难的现状。为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偏面强调市场化。我们知道,这几年房价节节攀升,大幅上涨,拆迁开始时定的基价,到房屋实际拆迁时已经发生了变化,双方对补偿安置难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强行征收,被拆迁人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都必须搬迁。再者,有个别的被拆迁人房屋市场评估价只有10万元,但他偏偏要价50万元,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现公平的市场化基础,所以拆迁补偿偏面强调市场化是不妥的。

  二是政府不参与拆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是不参与房屋拆迁工作的,但现实中如果没有政府参与拆迁项目,整个拆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拆迁人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想方设法找政府帮忙,为什么叫帮忙?因为拆迁不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政府可以管,可以不管,但拆迁人有办法逼着政府间接参与,结果引起公众纷纷指责政府参与房屋拆迁,为开发商牟利,官商勾结,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政府为了避免指责,对房屋拆迁不管不问,结果如何,造成房屋拆迁市场一面混乱,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故政府不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不正确的。

  三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由于开发拆迁项目的不同,在同一地段补偿安置价差距很大,有的甚至有每平方米上千元的差价,造成被拆迁户相互攀比,拆迁人互相指责,严重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是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规模小,实力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已经没有能力完成大规模的拆迁任务。据此,笔者通过多年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关注和实践,提出新的思路,意在抛砖引玉,共同探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难的新机制。

  创建政府直接参与城市房屋拆迁的机构,负责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繁荣与当地政府密不可分,政府是整个城市的管理者,城市房屋的拆迁既是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百姓安居乐业的需要,故做好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政府的职责,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自1999年开始为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企业搞改制,原属于国有的房地产公司和房屋拆迁公司纷纷改制为私有企业,加上房屋开发和拆迁利益巨大,促使许多企业和个人涉足房地产开发与城市房屋拆迁(近几年的房价大涨与企业改制有关,本文不作论述,仅对房屋拆迁发表观点)。由于从事房屋拆迁的门槛低,只要有注册资金50万元和几名工作人员就可以成立一个拆迁公司。故2000年后拆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加上随后全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整个房地产行业一片繁荣,从事房屋拆迁的企业也遇到了巨大的商机,有的拆迁公司做一个项目就能获利上百万元,这获利的背后就是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

  所以到2002年底,城市房屋拆迁矛盾大规模地爆发,集体上访,打砸拆迁办,自焚事件时有发生,拆迁人、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城市房屋拆迁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此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断找政府,拆迁人找政府说:政府你批了项目,赚了卖地钱,现在房屋拆不了我如何搞开发,你这不是让我找死吗?你不能不管。老百姓也要找政府:你把我们世代居住的房屋卖给拆迁人搞开发,现在房价这么贵,拆迁补偿这么低,你叫我如何购房安居,你这不是官商勾结,坑害百姓吗?我们抛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不说,单就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谁是最大的赢家?毫无疑问应该是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城市改建中一是取得了卖地钱(无本买卖),二是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GDP上去了)。三是城市形象的改观(领导政绩),既然政府是城市建设的最大收获者,那政府是城市建设的最大收获者,那政府就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政府必须直接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如何参与?如果延续目前的体制是很难有大的改善,只有创新体制,才能取得大的突破。笔者认为,组建隶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机构,负责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城市房屋拆迁机构的编制为事业单位,开支为政府拨款,必须杜绝以拆迁谋利的企业行为。创建以政府为主导地位的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后,再配套制订一些拆迁新制度,进一步完善整个拆迁工作,这些制度建设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公开一是指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所需要的批准文件全部公开。二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基价公开,政府出台房屋补偿基价应考虑房价上涨因素,采用就高原件。三是被拆迁人需拆迁的房屋状况及评估信息公开。四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公开。五是对涉及个别被拆迁人超标准实施补偿安置的信息公开。公开这些信息接受大家的监督,避免拆迁机构暗箱操作嫌疑,达到以公开促公平的拆迁目标。公平是指同一项目的被拆迁人享有同一个补偿安置标准,二是同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被拆迁人同享。三是拆迁人应平等地对待被拆迁人,而不应该以被拆迁人的身份不同区分对待。

  二、特困被拆迁户的公益性补助机制。每一个拆迁项目上都会遇到困难家庭。如何合理地安置他们一直是拆迁人头疼的问题,也是拆迁难的一个难点问题。以往拆迁人只有对他们进行特别照顾,超标准,超范围地进行补偿。老实讲这样对拆迁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拆迁人承担了不应由他们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其他被拆迁人也有想法。所以在现实中就有部分人拒绝拆迁,以各种理由变成钉子户,拖到最后总能比别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解决特困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解决,帮助背这个包袱,因为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存危机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采用公益性补助方法给予救助,而拆迁补偿安置与其他被拆迁户没有区别。

  三、拆迁中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城市中违法建设的存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知道拆迁后故意建造的,大量的违法建设存在既增加了拆迁的难度,又增加了拆迁的成本,还动摇了遵纪守法的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因为实施违法建设的个体总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所以,针对被拆迁人的违法建设,如果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予以确认,拆迁中予以适当补偿,对其它违法建设,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强制拆迁,一律不予补偿。

  四、制订提前搬迁的奖励机制。由于多年拆迁中形成的不良习惯,拆迁中往往是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少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在拆迁中实施提前搬迁奖励制度,这个奖励幅度必须大到让被拆迁人心动,目前可以采用按户奖励或按拆迁补偿总额的10%~15%幅度奖励,逐月减少至拆迁期限为止,超过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享受奖励,真正做到让老实人得实惠,而不是让老实人吃亏。

  五、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就是为了保障拆迁工作高效快捷,目前,由于机制的问题,行政裁决和行政执行没有发挥巨大的作用,如果是政府直接参与拆迁,政府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协调各方关系,促使行政裁决和行政强拆更好地为拆迁服务。过去拆迁人习惯依赖法院搞司法强拆,其实司法程序时间长,成本高,也不利于司法公正,条例既赋予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权,政府就应该积极依法履行好职责。

  总之,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做好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我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追求。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王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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