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被起诉一方拒不到庭情形。很多人作为被起诉一方通常对离婚诉讼置之不理,收到传票也拒不到庭。扬言:“只要我不出庭,法院就不敢判离”。对于离婚案件,法院真的不可以缺席判决吗?
1、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该项规定强调的是对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重视以及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的原则,但并不排除缺席判决的可能性。在离婚案件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会慎重处理,即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这并不代表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一定不能判决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将离婚案件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问也有类似表述:“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乙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规定可视为是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明文规定。
因此,离婚案件在被告缺席情形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
针对恶意躲讼、抗诉的离婚案件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经两次依法传唤仍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由于采取拘传措施的条件较为严格,加之司法资源紧缺,同时,为避免采取该种强制措施时被告不配合可能衍生的其他纠纷,法院一般不愿采用该种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采取该种方式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3、司法实践处理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判离与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如果离婚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于被告无法当庭表达其对于离婚的态度,法院无法查实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决,也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可能维护被告到庭应诉的权利。如果禁诉期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此情形下,多数法院会缺席判决,但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财产问题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