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7日,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工程,工期为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12月10日,工程总造价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后于2015年7月20日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2015年8月,甲方擅自使用该工程项目。
2017年6月,因甲方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甲方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甲方对乙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了使用,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甲方不得再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进行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故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