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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合同,赔付对方上万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9-08-28    作者:翁明军律师
【关键词】
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21日,纪某与赵某签订大棚租赁合同,赵某将位于市××区××镇××村的一个温室大棚(占地0.75亩)出租给纪某,租金每年6000元,租赁期限为2013515日至2017515日。合同签订后,纪某向赵某交付了至20145月的租金6000元。后纪某对大棚进行投资并在棚内种植了草莓。20142月,双方约定的第二期租金交付日期届至,纪某向赵某支付租金,但赵某拒收。2014530日,赵某将大棚门锁更换,并通知纪某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赵某败诉,赔偿纪某损失。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内容,双方均应严格予以遵守。租赁期间,赵某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对因此给纪某造成的损失,赵某应予赔偿。2014530日,赵某将大棚门锁更换,导致纪某无法照看棚内草莓,纪某可以主张草莓及秧苗损失,向赵某主张一定的费用,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草莓的产出季节、产量变化及大棚面积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赵某解除合同时,双方尚有3年合同期未履行,纪某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亦属于因赵某违约造成的损失之一,纪某可以主张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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