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何某某位于定xx市镇xx号有土木结构房屋一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的房屋位于此次征地批复征收红线范围内。2018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位于定xx市镇xx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xx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如原告拒不交出土地,xx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县国土资源局并无强制执行原告交出土地的职权。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强制拆除,行政诉讼,集体土地
一.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不配合测量亦未签订补偿协议,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何某某与xx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何某某位于定xx市镇xx号有土木结构房屋一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8年4月2日,xx省国土资源厅作出x国土资征[2018]xxx号《关于xx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xx县征收xx镇xx村、xx村、xx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0.7123公顷、建设用地9.9744公顷。原告的房屋位于此次征地批复征收红线范围内。2018年4月9日,xx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启动了xx路横排、xx村xx等片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
(二)因原告不配合征收测量工作,xx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公证测绘及评估,并作出《补偿安置告知书》、《限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告知原告经测绘评估,其位于xx县xx村xx号房屋的补偿金额总计140567.5元。2018年6月1日,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将补偿款140567.50元汇入户名为原告的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并向原告送达了《领取征收补偿款通知》。2018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位于定xx市镇xx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xx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如原告拒不交出土地,xx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县国土资源局并无强制执行原告交出土地的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原告房屋丧失居住功能、房屋物权已灭失,且原告房屋为危房的主张,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确认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位于定xxxx号有房屋一处,于2018年6月23日凌晨强制拆除房屋及平整土地,并强行施工至今。第一,在没有充分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6月23日凌晨03:00强拆,当天是星期六,非工作时间的夜晚进行。第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地的,由国土局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强制执行。第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方可强制执行。
(二)答辩意见:2018年5月17日,答辩人向原告送达了《补偿安置告知书》《限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通知》,通知原告在2018年5月19日前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书。因原告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且拒绝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答辩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2018年6月1日,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征收补偿款140567.5元在银行以何某某名字开立定期储蓄存单,随后向原告何某某送达了《领取征收补偿款通知》,并将定期储蓄存单作为附件一并送达。
(三)法院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至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失去合法性 该行政行为被撤销。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3.征收拆迁:处罚前未告知原告的权力,拆除违建决定书被认定为无效。4.征收拆迁:自治式征收部门不得以迁离避险为由,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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