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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李剑英律师

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履行职责维护权益
案 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剑英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日,河南省农民工王某骑自行车途径孝义市贤者村时被冯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致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达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仅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应王某的请求交警部门曾主持双方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承办过程】
接受法律极助中心指定后,极助律师首先到孝义市人民医院看望了尚未出院的王某,向其了解了案发当时的详细情况,井找到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做了调查笔录,之后赶到孝义市交警部门调取了相关案卷。经过认真研究发现,肇事车辆的车主并非驾车人冯某,面是另有其人。于是,援助律师又到车管所查了该车车主的详细情况,认定该车车主为张某。于是授肋律师起草了起诉书,将司机冯某和车主张某列为共同被告。鉴于受援人王某经济十分困难,援助律师又多次找法院领导代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委托山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圾人重新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庭审中,被告冯某的代理人认为,冯某已经赔偿了部分医疗费,主张按照主次责任进行赔偿,并且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另一被告张某的代理人认为车是第一被告驾驶的,自己已经将车卖给他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援助律师发表了以下意见:第一,被告违章驾车将原告撞伤致残,已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侍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并且一一列举了计算办法及数额;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冂虽然到了现场但没有现场照片,无法认定事发当时的情况,而且事故并非发生在公路上,因而交警部门认为王某在过马路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实际查明的事实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被告车主张某和司机冯某应该共同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张某作为该车的所有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赂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4547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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