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碰到一个案例: B公司未付A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A公司去催要债务时,发现B公司已经注销,而且查阅资料发现,B公司已经登报公告,并且进行了清算,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A公司如何追回货款呢?
肯定没法起诉B公司,因为B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律意义上的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那是否可以直接起诉B公司的股东要求清偿债务呢?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议决定,股东在公司解散时负有清算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欠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公司未经清算被工商部门吊销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2,由于股东账册保管不当,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3,如果未经清算公告通知等合法程序进行注销的,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需要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4,公司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也进行了登报公告,然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话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也就是说,在进行清算时,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同时进行登报公告,如果仅仅履行了登报公告的程序,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完全履行清算程序,依法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可能会说,我没法联系到债权人,怎么通知,这就有一个合理性的判断,债务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详尽一切办法去履行了通知义务,比如打电话、发邮件、寄快件等方式,只有穷尽了这些方式之后,同时进行登报公告的,才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履行了通知和公告的义务,不然每天报纸上那么多注销公告,不可能要求债权人每天盯着报纸看,自己的债务人是否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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