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相关精神,离婚双方在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使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如果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无权单独改变孩子姓名。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孩子姓名,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孩子原姓名,或者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2、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孩子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的姓发生改变为由而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作者 郭敏娜 文章源于网络,侵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