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上世纪60年代起,上海的一些知识青年响应党的号召,自愿从城市去到农村和农垦兵团务农或建设保卫边疆,他们的户口也随之从上海迁往外地。上世纪80年代起,上海市政府出台政策,允许知青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落户上海。由于当时上海人的居住条件都不宽裕,往往是几代人蜗居一处。若同意接受知青子女回沪,势必会影响自己的居住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说服家人同意自己子女落户,迁入户口的一方便会作出“只要求落户、不要求居住、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的相关承诺。
那么,基于承诺而迁入户口的人员,日后能否参与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且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性房屋,则应视为家庭成员同意其在公房内居住,其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由此,日后房屋动迁时其仍可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