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9-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仅规定了本罪行为的对象、性质等方面的要素,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故对本罪的犯罪构成应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例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2)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一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