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用被单蒙幼儿头致其窒息而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用被单蒙住幼儿头致其窒息而亡
2016年8月24日12时20分许,陈某在其经营的托儿所带幼儿黄某到床上休息,因黄某哭闹不肯入睡,陈某便侧身躺下抱着黄某哄其入睡但仍无效。为不影响他人休息,陈某右手枕着黄某,用一件被单盖在黄某的头部,左手放在盖着被单的黄某头上,一同入睡。至14时40分许,陈某醒来后掀开被单欲叫醒黄某时,发现其脸发白、嘴唇发紫,呼叫无反应,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较柔软的钝物作用于口鼻腔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判决: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危险存在,致使他人失去生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作为托幼机构的负责人,在看护黄某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黄某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陈某作为托儿所的负责人,应对托儿所内所有儿童生命安全负责。陈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用被单蒙住幼儿的头会有导致幼儿窒息死亡的危险,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预见到该严重结果,导致黄某因被被单盖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