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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集中审理14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
发布日期:2019-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赵智一)  2019年8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14起危险驾驶案件并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危险驾驶案件频发情况调研,每年的节假日及夏季7、8月份是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发期,尤其今年,据统计,仅7月份通州法院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0余起,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酒后驾车。

  随着今夏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的猛增,通州法院为预防犯罪,以案说法,特意安排此次公开集中审判工作,以警示广大司机朋友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是此次集中审理的其中一起案件。2019年7月的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几个朋友在某串摊吃饭,席间,王某喝了两瓶啤酒,后王某又驾车带朋友去某地附近串摊与其他朋友继续饮酒吃串,次日凌晨5许,王某等人准备各自回家时,朋友高某让王某叫代驾开车以防出现危险事故,但王某不予理会,独自驾驶小客车离开。王某驾驶小客车行至通州区某街时,将车辆停在交通灯前,事后,被告人王某称其当时因为路上犯困,就将车靠停路边睡觉。而根据民警调取事发周边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王某实际是上将小客车停放在了马路中央。次日上午7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缓缓移动,驶过路口后,先是与道路施工围挡相撞,后倾斜驶入不同车道,周边多名群众发现王某车辆行驶异常,便共同推着王某的车辆停靠在道路右侧,其中一名路人伸手将该车熄火,车子才得以停下。经抽血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民警查验,被告人王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宁某在与朋友聚餐期间,喝了大约三四瓶啤酒,之后又带朋友去KTV唱歌,唱歌期间又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之后驾车回家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事故

  其余案件也基本都是在与朋友、家人就餐饮酒后,存在侥幸心理支配下驾车出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或自行认为行程距离较短不会引发不利后果,再者自以为采取了醒酒措施便盲目驾驶或因为找代驾不便自己驾车上路等。

  在开庭审理中,1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所在,追悔莫及。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称,自己在当时还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对对方司机怀有成见,没想到恰是因为自己的醉酒行为引发了此次事故,因此对对方深表歉意,同时,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得到了教训,深深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保证今后酒后不再开车,以免害人害己。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刑事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权利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时,除了考虑血液酒精酒精含量,还应考虑醉驾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行驶的距离、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多方面因素。

  当前,醉驾案件来源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其二是交警设卡拦截,为了保证和提升执法效果,公安机关加大了查处醉驾行为的力度,但醉驾仍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浓重的酒文化及民众的侥幸心理。

  通州法院提出以下建议:加大对醉驾的宣传、监管力度,同时,希望广大民众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在炎炎夏日开怀畅饮后,杜绝酒后驾车,避免心存侥幸。更要加强亲朋之间的提醒责任,劝止酒后驾车行为,营造全社会“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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