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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判决首例青岛中程(300208原“恒顺众昇”)投资者胜诉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谢保平律师


据媒体报道,近日,青岛中程(300208原“恒顺众昇”)投资者诉讼索赔案,有了重大进展。2019年8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首例投资者诉青岛中程(300208原“恒顺众昇”)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青岛中程(300208原“恒顺众昇”)应赔偿股民投资损失28万余元。
此前,南京谢保平律师团队也发布了青岛中程(300208原“恒顺众昇”)维权索赔征集信息,收到了不少受损投资者的咨询和委托。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通常也不会主动赔付。所以,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谢保平律师团队联系参与索赔,勿失良机。

索赔背景
2015年8月3日,恒顺众昇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
2017年10月13日,恒顺众昇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共有四项:一、公司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未及时披露;二、恒顺众昇隐瞒印尼投资项目的重要变化;三、恒顺众昇于2014年、2015年接连公告了与ASI签订大单,却并未对外公告ASI和PMIS与恒顺众昇存在关联关系;四、恒顺众昇2014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0.89亿元,合计提前确认利润3227万元。
索赔条件
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现变更为“青岛中程”),且在2015年8月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参加索赔第一步的所需资料:
1、资金对账单
(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
打印范围是:第一次建仓~清仓(未清仓的话打印到当天);
未清仓的朋友要打印出目前的股票库存的情况;
每页都要盖章(页数多的可盖骑缝章);
对账单上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账期间、证券账号这四项信息(无法打印出的话手写后盖章也可以);
可以的话只打印该股票的对账单;
交易频繁的朋友请另外提供Excel表格)
2、开户确认单
(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
需证券营业部盖章;
无法打印的话,可用账户信息表代替,或用股东卡内页复印件代替);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您的常用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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