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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110网律师
1摘 要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由于该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法院支持。
2案件回放
李光恒经母某国介绍,于2011年9月到钟山县温氏畜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的饲料厂从事叠(码)包和开叉车的工作。温氏公司未与李光恒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温氏公司安排李光恒上下班时间和日工作量,并要求李光恒遵守温氏公司的工作纪律等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4日开始,温氏公司决定按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进行生产,并要求李光恒与劳务派遣单位深圳市迅展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光恒不愿意签订,温氏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不允许李光恒继续在温氏公司上班。
2014年4月,李光恒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温氏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99619元。2014年6月13日,平桂仲裁委作出仲裁后,李光恒和温氏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李光恒与温氏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温氏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李光恒在温氏公司的饲料厂从事叠(码)包和开叉车的工作,该工作必须适应饲料生产流水工作的要求,是温氏公司饲料生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李光恒从事温氏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受温氏公司的管理,并须遵守温氏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李光恒与温氏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温氏公司应否支付李光恒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李光恒于2011年9月进入温氏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光恒有权主张温氏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光恒对温氏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知的,但李光恒于2014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时才主张温氏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己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温氏公司的抗辩成立,因此,对李光恒请求温氏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李光恒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光恒于2011年9月到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显属违法,但双方自2011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直至2014年4月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间,在仲裁和一审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被上诉人亦提出了时效抗辩,故对上诉人主张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东合微评
本案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认定该抗辩成立,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关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抗辩各地的规定不同,本案例是广西的规定,而北京的规定比较复杂,如果本案发生在北京,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应按如下方法确定时效问题:
李光恒于2011年9月进入温氏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李光恒于2014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2011年9月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12年8月用工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李光恒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如果温氏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李光恒于2014年4月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3年5月,而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属于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因此李光恒的主张在北京,同样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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