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们陷入被动。
2、孤证不能定案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这样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同样可以推定适用在行政处罚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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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间要相互组合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
认定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时我们也要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证据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这样即使当事人的供述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根本没有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只要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我们一样可以据此定案。(所说零口供案件);
四、证据的要求:
书证: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或其他载体。
书证有: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如,身份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任免职文件等。2、反映行为人与他人经济往来的的书证,如合同、帐册、票据、传销人员向组织者帐户汇款的银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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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检验文书等等 4、各种红头文件公证文书等等。
书证的要求:
1、是原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标明书证的内容和提供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应当标明收件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是复制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标明“此为某某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制出处及提供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对复制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作相应标注。书证是办案人员复制的,除办案人员作相应标注外,应当由该书证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核对,并作相应标注,所有人或保管人拒绝标注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3、是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资料的,除按1、2规定标注外,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对证明内容予以说明。
4、书证提供人非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确认后并签名或盖章。
物证: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痕迹。
物证有;扣留的违法物品,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非法印制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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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产品,用于商业贿赂的钱物等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具、原辅材料等。
物证的要求:
1、是原物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标明该物证来源、出处及提供或者调取的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2、是复制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制出处、复制时间、提供或者调取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3、是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材料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员标明来源、出处、提供或者调取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物证是办案人员标注的,应当进提供人确认属实,并作相应标注;提供人非当事人的,应经当事人确认,并作相应标注,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询问、陈述、谈话笔录的要求:
1、询问当事人或者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2、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3、笔录中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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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案人员也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当事人应当注明
说到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询问笔录的制作,前面提到的是询问笔录形式上的要求,我们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询问:
围绕六何要素进行询问,六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手段或方式、从事何种违法行为以及后果如何等要素
何人,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确认违法主体是谁,即谁是本案的当事人;(2)哪些人共同参与了违法活动;(3)哪些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何时:即违法行为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目的有三个:(1)按照《自由裁量规则》的要求,便于对当事人处罚时做定量分析,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2)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还是间隙状态,以确定是否超过出发法规定的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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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地:即违法行为的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后果发生地,用以确定管辖权
何手段或方式:手段或方式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同的手段或者方式会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比如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前者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后者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是引人误解,不用的手段或方式就会有不同的定性。
再有就是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同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种不同表现形式的无照经营行为,《商标法》第52条也规定了五种不同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弄清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可以避免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时出现错误。
何种违法行为,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部法律的规定,应由哪部法来调整,由此对法律的聚合或竟合作出判断。法律的聚合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的之间的规定,比如,利用广告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或者在没有特别与普通的区别的情况下,择一重处。法律的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不用条款时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的情况。比如明知是不合格鞭炮而销售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49和50条的规定,因鞭炮属于有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因此此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该法49条进行定性处罚。既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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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如何: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哪些社会危害,以及由此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否达到了移送标准。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者按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证明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其公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是原始载体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员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2、是复制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员注明复制出处、复制方法、复制时间、复制人和证明对象;
3、是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经当事人确认属实后,由当事人标明确认内容、确认时间、并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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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办案机关)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现场笔录在证据中属于优势证据,所以我们在制作现在检查笔录的时候一定要细致认真
本着实际、客观不加任何评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被告即指行政机关。这也就是说即使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但只要有其他人见证人签字那么现场笔录同样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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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经办案人员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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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五)未经当事人确认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严重损毁或者经过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或者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其证明效力: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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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