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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中保留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发布日期:201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清理要求,某些政府规章中的许可事项予以了保留,自2004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实施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认为临时性许可需要继续实施,于2005年6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按照人大的立法程序,一般至少需要2个月的审议期限。那么,在人大审议过程中,有关临时性许可是否在2005年7月1日起就自动失效,在实际工作中不得继续实施?还是待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原临时许可则相应废止,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应当在临时期届满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以继续实施;如果地方性法规未保留该项行政许可,则自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该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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