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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9-08-01    作者:张梅律师


  法律服务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特殊情况不得中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更不得拒绝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批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1)发现受援人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捏造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有:受援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是虚构假造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客观,而将与案情有重大关系的、对己不利的实情隐藏。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受援人用虚假的手段欺骗法律服务机构。骗取法律援助。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宗旨,违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发现这样的行为后应当拒绝对该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2)受援人在受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例如,在开庭审理中,受援人不遵守庭审规定,大闹法庭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3)受援人有违反法律援助合同内容的行为。法律援助合同是法律援助中心与受援人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如果受援方违反协议,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超过约定的法律援助的内容和范围,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受援人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核实批准后,才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援助的宗旨,保护受援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因为承办人员接受的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过核准的程序,可以对承办人员拒绝法律援助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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